1.4 自由軟體

  自由軟體(Open Source)的觀念是由理查.史托曼(Richard Stallman)所提出的,他認為軟體是由前人的經驗而發展出,而這些資產應該是開放的、可共享的。Stallman 先生創立了自由軟體基金會(Free Software Foundation,FSF),主要工作是自由軟體的研發與推廣,並宣揚自由軟體可以為商業公司帶來的好處。事實上,自由軟體的商業應用已有許多成功的案例,公司發展自由軟體並不是為販賣軟體授權,而是從維護、服務、教育訓練中得到商業利益。

  自由軟體也有其授權方式,但與一般商業軟體不同的是,商業軟體專門限制 購買者使用該軟體的權利,並限制其不得公開散佈該軟體。但自由軟體授權主要是確保軟體會被自由使用的權利。

  自由軟體權利有以下四種:

  • 可任意使用的權利。
  • 可自由散佈的權利。
  • 可修改該軟體以符合自己用途的權利。
  • 散佈修改後軟體的權利。

GNU

  GNU(GNU's Not Unix)是為了讓自由軟體的理想能夠實踐,而於 1984 年以發展自由軟體版的 UNIX 為目的而成立的計畫,因為 1991 年時 Linux 的出現,使 GNU 開始以 Linux 為主軸,為其發展出各式的自由軟體。為了確保發展出的軟體可以自由的被使用、修改、發佈,所有 GNU 的軟體皆以 「通用公共授權 GPL(General Public License)」方式發佈。

  GNU 二十幾年來已成為軟體的主要力量,許多重要工具都是 GNU 發展出來的,如 Linux 的核心、C/C++ 的編譯器 gcc、圖形軟體 GIMP、開機管理程式 GRUB 等,現在已成為龐大的系統函式庫與應用軟體庫。

GNU 網址為 http://www.gnu.org/

GPL

  通用公共授權 GPL(General Public License)是 Richard Stallman 於 1989 年合併當時的自由軟體授權而撰寫的 GNU GPL 條款,成為一個通用授權,提供各類自由軟體使用為主要授權聲明。而 GPL 也在 1991 年修改與新增條款為 GPL v2,成為十幾年來大部份自由軟體採用的授權,如 Linux 核心、gcc 等重量級的軟體,皆採用 GPL v2。GPL 要求軟體在重新散佈或修改時,必須提供原始程式 碼(source code),而且也要同樣以 GPL 授權,無法改變為其他的授權方式(再授權)。

  在 GNU GPL v2 的授權保護下,許多優秀自由軟體不斷的出現,在環境的變化下,許多具優勢的商用軟體開發商也使用 GPL 的軟體,並開發各類領域的應用軟體。可是也出現許多 GPL v2 授權無法適用或應用的挑戰,因此在 2007 年, GPL v2 經過最近的一次升級,成為新的 GNU GPL v3,主要為了對付數位版權管理與 Tivo 這類機上盒設備使用 GPL 軟體時所衍生的問題。

  Tivo 是美國很流行的數位機上盒設備,可讓使用者付費收看電視、電影內容,並提供錄製節目的功能,其內部使用了 GPL v2 的自由軟體,但卻不允許 該裝置上執行非 Tivo 提供的軟體,例如:用戶依自己的需要而修改的軟體,而這違背了自由軟體的基礎理念-用戶的自由度。因此,GPL v3 要求廠商在使用自由軟體的同時,也必需提供足夠的資訊,以確保用戶修改後的軟體能在設備上正常執行。

Apache

  Apache 軟體基金會(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,ASF)是支持自由軟體的一個非營利組織,最有名氣的軟體就是 Apache 網頁伺服器,在其組織內的軟體都採用 Apache 授權(Apache License)。Apache 授權與 GPL 的其中一個不同處是允許「再授權」,當軟體使用 Apache 授權時,重新散佈或修改程式碼後,不一 定要提供原始程式碼,而且經修改後的軟體可以改採其他非 Apache 的授權。

Apache 軟體基金會的網址為 http://apache.org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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